1. 總則
(A)除非另經書面同意,或與下列規範相悖:(i)代表政府、政府機關或任何其它公營機構提供服務所必須遵守的規定;(ii)當地法律之強制規定,所有QCINASIA分支機構或其代理機構(下稱“公司”)與委托人(契約關系)間的要約或服務及所有衍生契約關系均需遵守此服務通用條款(下稱“通用條款”)的規範內容。
(B)本公司為發出指示的個人或公/私/政府機關 (下稱委托人)提供服務。
(C)除非本公司收到委托人提前書面指示中有相反意思的表示,其它任何人均無權給予指示,尤其在服務過程中或因此而產生報告、證書的交付期間內(下稱“結果報告書”)。委托人不可撤銷最初指令,授權本公司將“結果報告書”按照委托人指令,或依情況、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自由裁定交付第三人。
2. 服務條款
(A)本公司將在確認委托人特定指示後,運用合理的註意和專業技能履行對委托人的服務任務,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
1. 本公司內任何標準訂單表格或標準規格表及條款;以及/或
2. 任何相關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以及/或
3. 本公司依技術、作業以及/或財務上考慮認為適當的方法。
(B)結果報告書內完全源自按委托人指示所執行的產品檢驗或實驗室測試結果,以及/或結果的評估是將技術標準、商業習慣、實務或專業意見等情況因素考慮在內。
(C)對於實驗室測試樣品結果報告書僅包含專業實驗室公司對此樣品的意見,並不表示對所抽取的樣品的同批產品表示任何意見。
(D)若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介入見證任何第三人的工作,委托人需保證本公司的唯壹責任僅為在介入第三者工作時的在場見證,並傳達介入結果,或確認介入事件。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對於第三人使用的設備、儀器和測量工具的狀態或精準度、應用分析方法、人員資格、員工行為不予介入,數據僅作為分析結果,不負任何責任。
(E)本公司結果報告書僅反映服務時所記錄且存檔的事實,如無指示時則依據適用於2(A)條款之規則。本公司無義務提及涉及報告特定指示範圍或其它適用範圍之外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F)本公司在得到委托人授權後可將原委托人的任務信息部份或全部轉移給代理商或分包商。
(G)本公司所收到的有關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契約約定文件或第三人文件,如買賣契約、信用狀、提單等僅能被視為數據,並不能擴大或限制本公司接受服務或義務範圍。
(H)委托人承認本公司雖然提供服務但並不能取代委托人或任何第三人位置,也不能免除委托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間任何義務,且不能代替任何方承擔、減輕、免除或解除雙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
(I)所有樣品最多保留三個月或依樣品特性保留更短時間,最終樣品將可能返還委托人或由本公司自行處理。保留期限過後,本公司對樣品不負任何責任。如需要保管的樣品期超過三個月而產生的保管費用將由委托人負擔,在將樣品返還委托人的同時,委托人需承擔保管費用和承運費。若樣品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將由委托人負擔。
3. 委托人義務
委托人必須:
(A)適時提供充分數據、指令和文件(且無論如何不得晚於預期執行前48小時內),以便按時履行服務;
(B)提供本公司代表進入工作場所的必要通行許可證,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解決我司代表工作過程中的任何障礙或幹擾;
(C)必要時向本公司代表提供工作所需的特殊器材及人員配合;
(D)即便在本公司未聲明情況下,委托人公司都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本公司代表在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場地和裝置安全。
(E)預先通知本公司有關與任何訂單、樣品或測試有關的實際或已潛在性的風險或危險,如輻射的存在或可能性,有毒、有害或爆炸性元素、物質,環境汙染物或毒物等;
(F)履行其與第三者之間的任何相關買賣,契約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4. 費用和支付
(A)本公司和委托人於訂單發出或契約訂立時未明確金額費用的,其費用標準按本公司標準價格(將依情況變動),稅費由委托人負擔。
(B)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委托人應於相關發票發生的十天內或本公司在發票上註明的其它日期(“支付日期”)內準時支付說明外,未準時支付者,本公司將以月利率1.5%(或發票上註明的其它利率)的利息來加計,費用清算期按自支付日期起至實際清償日止。對簽約客戶,所有帳單按月累計,次月2號前委托人將收到本公司付款通知單。
(C)委托人不得以與本公司存在任何爭議、理賠或債務沖抵等為由,留置或延緩應支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D)本公司有權保留采取法律途徑向有關法院起訴未付款的委托人以收取未支付款項的權利。
(E)委托人需負擔本公司因訴訟未付款項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
(F)本公司在履行服務時所發生的任何未預見問題或支出時,都將盡早通知委托人,本公司有權增收費用以彌補為完成服務所花費的必要額外時間與成本。
(G)若發生因非屬本公司可控制事件時,比如因委托人未遵守前述第3條款細則義務時,而無法履行所有或部分服務時,本公司仍有權收取以下付款:本公司應負擔的所有不可退還的服務費用和已實際履行部分服務的費用。
5. 服務中途停止或終止合約
發生下列狀況情形時,本公司有權立即中途停止或終止服務條款,且不承擔相關責任 ︰
(A)委托人未遵守本合約義務並未能在收到要求更改通知後十日內改正者;或
(B)因委托人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暫停付費、與其它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委托人破產、無支付能力、被接管或業務終止時。
6. 責任與免責
(A)責任限制︰
1. 本公司既不是保險人也不是保證人,不承擔任何此類關聯責任。委托人應自行投保以確保不受損失或損害。
2. 結果報告書是根據委托人或代表人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及樣品結果產生,並僅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對因結果報告書所采取的行為負責。本公司及其任何主管、職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對於因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不清晰、錯誤、不全面、誤導或虛偽信息而導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為非本公司可控制因素,包括委托人未能遵守本合約義務,而延遲履行部分或全部服務情形不承擔任何責任。
4. 本公司對於損失、損害所造成的各種費用支出的賠償責任上限總額為不超過產生賠償責任所衍生的服務費用的五倍,或美金三仟元(US$3,000)(或等值當地幣值),以較低者為準。
5.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間接或衍生出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及產品召回的成本。本公司也不承擔可能由客戶所造成的第三方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索賠(包括且不限於產品責任索賠)。
6. 若有任何索賠,委托人應於發現有權索賠事實之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以下兩種情況發生之時起壹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本公司將被解除所有損失、損害或費用支出賠償責任:
1. 本公司執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服務當日;或
2. 任何未履行服務約定上的原約定完成日期。
(B)免責:委托人應保證、保護並免除任何第三人對本公司及其主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就相關服務的履行、聲明履行或未履行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支出,包括所有法律支出及相關費用等索賠(已主張或尚未主張)。
7. 其它
(A)若此通用條款中有任何壹項或壹項以上之條款被認定為無法執行,但其余條款仍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其法律效應並不受影響或減弱。
(B)服務履行期間及其後壹年內,委托人不得對本公司雇傭的員工直接或間接地誘使、鼓勵或提出任何條件,使其解除與本公司的雇傭關系。
(C)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授權,任何委托人不得於廣告宣傳上使用本公司名稱、圖標或註冊商標。
8. 法律依據、管轄權與爭議解決
除非有特殊明確規定,所有因本契約關系而產生的爭議適應香港法律依據,爭議發生時以協商解決為先的原則,事實調查後對於仍不可達成的共識,申請仲裁。仲裁應以英文於香港舉行。
(此通用條款系以英文訂立,若有任何譯文差異均以英文版為準)